刘美锋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
来源:刘美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5
浏览量:574

案情介绍:2004年3月,王女士与 XX中学(民办)订立了一份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王女士在该中学的初中部从事教学工作。2009年6月, 该中学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初中部,只留下高中部。 王女士被调整到 学校的后勤上工作,相应也降低了工资。 学校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王女士变更劳动合同,但王女士却要求去高中部继续教书,但学校以王女士不能胜任为由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效,学校决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服,因而申请劳动仲裁。
焦点问题:一、学校初中部的取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一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用人单位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生存,要根据市场策略的变化进行调整工作岗位,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这个案例中, 学校提出调换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其实质是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当然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范畴,变更劳动合同 需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王女士有权根据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变更的规定坚持不与学校变更合同。如果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一致的, 王女士拒绝变更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王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学校祝福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由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结案,一、学校支付王女士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由刘美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美锋律师咨询。
刘美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3好评数2
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B座192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美锋
  • 执业律所: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B座1922室